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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学校物业管理服务更正公告(二)(JSZC-320500-JZCG-G2025-0049)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江苏
|类型:变更通知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江苏
源发布时间:2025-02-21
项目名称:******[查看]
项目编号:******[查看]
招标单位:******[查看]
招标联系人:******[查看]
招标联系电话:******[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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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500-JZCG-G2025-004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学校物业管理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5-02-11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更正事项1

原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350930分(北京时间)

原开标时间:2025350930分(北京时间)

原开标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

现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保持不变。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31013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531013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保持不变。

更正事项2

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书,增加如下内容:

八、政府采购政策

1.小、微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的相关规定,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则需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的行业应与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致,未提交声明函或所提交的声明函中行业与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不享受相关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服务类项目中供应商若使用退休人员,将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政策。

3.监狱企业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绿色采购

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的,供应商须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上述品目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2)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文件规定,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按照标准要求实施相关采购活动,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或服务。

3******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文)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包装应符合标准要求。

 

九、关于对参与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政府采购要求

1.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委员会。

2.采购过程中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供应商若在经营活动中受到罚款的,请携带相关地方、部门对较大数额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若无法提供,则可能承担投标无效等相应不利后果。

4.******委员会确认的失信信息,登录到相关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十、凡涉及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网上发布的通知为准。

更正事项3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所有采购人信息统一更正为:

******学校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渔洋街369

联系人:周兴建

联系电话:******

所有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统一更正为:

名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四楼

联系人: 方工

联系电话:******

更正日期:2025-02-20 

三、其他补充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学校

单位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寿桃湖路369号

联系人:周兴建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单位地址:苏州市平泷路251号

联系人:方工

联系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方工

电话:******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查看信息来源网站
快照: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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